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碼號下埔路10之1號、10號房屋、雜樹林。本件丙標 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4.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