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70-1號建物及一鐵皮屋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4-6土地為道路。另據債權 人陳報:編號1土地為通行道路,編號2土地滿佈雜草,編號3土地坐落同段18
5.
186建號建物,編號4-6土地為道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 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 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房屋 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77753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 賣底價。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基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 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1.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3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1棟同段185建號建物坐落編號
14.
3土地上,另有一棟同段186號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