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當172718

臺南市七股區後港東段16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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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2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2
保證金:
28.4
總坪數:
87.3
坪單價:
1.6萬/坪
持分地坪:
87.3 坪
總現值:
50.2 萬
拍後增值:
-91.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段 165地號,面積 1,053.3 m2,持分 1/12,11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段 166地號,面積 55.3 m2,持分 1/12,2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段 170地號,面積 2,355.4 m2,持分 1/12,3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相連,編號1號土地上有一間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空 地,編號2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空地,編號3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嗣據鑑價報 告書所示,編號1~3號土地相連,土地上有建物、部分道路及雜草雜木,惟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3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段 165地號
1,053.3 m2 × (1/12) × 3,500 元 - 110 萬元
= -79.3萬元
2.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段 166地號
55.3 m2 × (1/12) × 3,500 元 - 2 萬元
= -0.4萬元
3.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段 170地號
2,355.4 m2 × (1/12) × 910 元 - 30 萬元
= -12.1萬元
鄰近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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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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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1
1拍 不點交
25.4 坪 / 1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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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47.7 坪 / 26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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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3.8 坪 / 10 萬
2026/3/25
1拍 部分點交
376.3 坪 / 2,365 萬
2026/3/25
1拍 不點交
11.3 坪 / 512 萬
2026/4/14
2拍 不點交
66.8 坪 / 28.8 萬
2026/4/14
2拍 不點交
3.3 坪 / 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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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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