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86地號現為雜草空地,上有果樹,部分道路,1288地號上有數棟三合院(門牌:番子寮
2.
214 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286地號現為空地、有果樹,1288地號上有建物數 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 述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