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與乙標土地相連,土地上部分有果樹, 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廢棄磚造平房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