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弟弟在場陳稱,建物目前由阿伯、姑姑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在此。經檢視
2.
二樓及頂樓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另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房屋為該第三人居住使用約30幾年,債務人與家人未居住於此處,依地政人員勘測表示有增建,測量結果如編號2建物;依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現況為三層樓透天住宅,有增建,維護狀況普通,另房屋部分占用他筆土地;拍賣房屋牆壁部分多處壁癌,主建物旁之增建為鐵厝造,內部為木板隔間。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鄰地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4.
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1104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約30‧65平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