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該二建物有人居住使用。依估價報告書記載,765建號為三合院磚造平房、766建 號為磚造平房,屋內有漏水痕跡、天花板木板剝落、牆面油漆剝落,建物整體維護狀況不佳。
2.
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 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3.
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建 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又建物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 本院無涉。
4.
以上建物狀況應買人請務必注意及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5.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6.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 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 順序依次開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