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30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鑑定人員入內,該建物屋頂 凸出物有增建,內部無水,部分有電,地上堆放大量雜物,內部預留電梯位置,惟未安裝。二 樓房間已裝設木門並上鎖,無法入內。三至五樓未裝修,現場散落水泥袋與建材,頂樓預留水 塔位置,遺留裝設電梯用纜繩。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房屋內部裝修尚未完工,內部設施尚未施 作,電梯未裝,樓梯扶手未裝。實際現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定建物坐落之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建物與土地所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特 別注意。
10.
本件拍賣建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 查明;投標人及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1.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 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 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及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