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30日本案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未在 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現場均堆置雜物,後方廚房屋頂崩 塌,均無水電。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建物為3層樓透天厝,
3.
38地號為3建號建物坐落, 地形為長方形,地勢平坦,臨約7米道路,現況為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 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上揭所載無誤,本件拍賣 之不動產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8.
拍賣之3-1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