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祥126363

臺南市麻豆區大埤段32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5
  • 23 點閱
  • 0 列管
  • 2026/4/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19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5
保證金:
19
總坪數:
32.8
坪單價:
2.9萬/坪
持分地坪:
32.8 坪
總現值:
93.2 萬
拍後增值:
-1.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埤段 325地號,面積 370.4 m2,持分 1/4,80 萬
(道路用地 )
2.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埤段 326地號,面積 59 m2,持分 1/8,7 萬
(道路用地 )
3.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埤段 327地號,面積 67.1 m2,持分 1/8,8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3筆土地均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埤段 325地號
370.4 m2 × (1/4) × 8,600 元 - 80 萬元
= -0.4萬元
2.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埤段 326地號
59 m2 × (1/8) × 8,600 元 - 7 萬元
= -0.7萬元
3.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埤段 327地號
67.1 m2 × (1/8) × 8,600 元 - 8 萬元
= -0.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5/19
1拍 不點交
7.3 坪 / 14.7 萬
2026/6/2
1拍 不點交
200.4 坪 / 264.3 萬
2026/5/6
1拍 不點交
140.3 坪 / 259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台南市麻豆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