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號土地均未臨路,其上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柚子,編號5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種植果樹,編號6號土地為道路。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
4.
2號土地未面臨現有道路,現況為雜竹雜木,編號3號土地通行約2米寬私設通路,現況有未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4號土地臨約2米寬私設通路,現況大部分種植果樹,零星為磚造建物之一隅,編號5號土地狹長,依國土測繪中心圖資及現場勘查結果研判,現況部分為道路側溝,部分為零星果樹及空地,編號6號土地為道路。又依登記謄本記載,編號4號土地有同段
5.
82等建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果樹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