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有雜草,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戊、己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 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5.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本件拍賣編號1土地,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拍定後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