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拍賣之四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 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74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 竹市長興街80巷8號)、部分種植蔬菜、部分則堆放廢棄物;
4.
753地號土地 部分種植蔬菜、部分亦堆放廢棄物。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 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0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分別為:新竹 市長興街80巷8號、新竹市長興街106巷14號、16號)、部分種植蔬菜、部分為 雞舍;74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市長興街80巷8號)、部分為 雞舍、部分則為屋前空地;
5.
753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蔬菜、部分堆放廢棄物、其餘部分則為雜草地。惟土地上之建物、作物及工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 圍、位置、通行權、使用現況及土地上廢棄物之處理,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7.
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11.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74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二之 一種住宅區;
12.
753地號土地則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 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