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親屬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 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 實體訴訟確認。
2.
拍賣之建物,其中5-1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跨建在同段101地號土地上,其占用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 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 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 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 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4.
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