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為1045建 號之基地、編號3土地為1131建號之基地、編號4土地為1131建號後方空地,有1131建號增建廚 房坐落;另據債務人在場稱:1045建號建物為管理員室、1131建號由其自住。
3.
本案現場執行時,經檢視1131建號建物內部,部分牆壁有壁癌,增建部分已暫編為1176建 號。又1176建號有部分占用他人土地,拍定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拍定人應自行處理。
4.
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1131建號、1176建號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其餘均不點交。
8.
除編號4土地外,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國民住宅社區,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 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