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該建物無人在家,經開啟門鎖檢視屋內供奉佛堂。另參估價報告書照片,建物內 部分牆壁及天花板斑駁,維護不佳。又經囑臺南市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調查,該建物現由債務人 及其家屬居住使用。
3.
另309建號建物為191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