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表示,債務人偶爾會回來,又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