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70地號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形狀呈不規則形,請務必審慎投標。
2.
171地號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宮廟座落,請務必審慎投標。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號,據債權人陳稱:土地係由共有人使用、83建號係由債務人使用、未 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 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 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 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拍賣之建物,其中83建號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 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 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10.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11.
本件拍賣之171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 負責。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 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 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