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340-12地號土地現係道路;354-1地號土地係雜草空地。實際現狀及占有使 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15.
另340-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中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 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丈結果為準」。請投標人及應買 人注意。
1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若有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2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33.
340-11及354-1地號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 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 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上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3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3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3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3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3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