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家人在場,目前是其家屬居住使用。另有二個平面式車 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本院於現場查封時,已經當場詢問在場 之債務人家屬,無影響交易安全之情事,但是本院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 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 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 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8.
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 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 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