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種植香蕉樹、檳榔樹並有一座墳墓,因債務人目 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執行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 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