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目前雜草叢生,此供標人參考 ,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4.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