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況為社區建 物座落、部分空地、有走道、社區內空地等,建物部分經債權人僱請鎖匠仍無法開啟大門,據 鄰近工地作業人員稱本件查封建物尚未完全建築完成,內部需再次施工,且無水、無電;於114 年12月22日至現場履勘時,土地現況同,793建號建物鎖匠無法開啟大門,但從外觀及前次執行 進入察看,屋內為未完工之房屋,無人居住使用,(依前案查封情形,屋內恐有漏水、積水之 情)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