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11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4608號燈桿之西北方約257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及墓地;標的
3.
116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4608號燈桿之西北方約140公尺處之墓地;標的117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4608號燈桿之西北方約139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及墓地;標的117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4608號燈桿之西北方約117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1406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康雅崙路6號門牌之南側約249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另拍賣標的上之墳墓使用人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地上物之法律關係,上開6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