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0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休耕中。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 務人使用,無出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30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30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8.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9.
30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3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 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