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前開 建物未懸掛門牌,並有壁癌(油漆脫落)及嚴重漏水情形。據第三人即在場人稱,其係基於借 貸關係占有拍賣之建物。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