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 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此筆土地上有種植樹豆、雜草空地、番 茄,據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查訪後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具狀陳報,該農作物為土 地所有權人未收取租金並無償借予第三人使用所種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此 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外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無建物,主要臨南側9公尺寬 廣吉路,為當區之一般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