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現場為自稱債務人親屬之第三人所居住。依稅籍資料所 載,系爭建物係二層,現場見建物有三層,頂樓為增建。系爭楠中段622地號土地部分為楠西區 中正路206號即373建號未保登建物所使用,部分為空地。依鑑定報告所載,系爭楠中段622地號 土地現況臨約15公尺寬之中正路,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又建物目前為第三人使用,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為之。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或增建部分,若經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 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查封之建物部分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