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種有落羽松數棵、一座鐵製瓜棚、並堆放廢土與廢物,其相關權源不 明,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標的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