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於現場查封時發現為剛割完稻之稻田,該稻米種植權源不 明。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