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產業道路,以該道路區分, 左側土地(即判決書附圖A部分)上有間鐵皮屋,無門牌號碼,部分土地種植香 蕉;道路右側土地(即判決書附圖B部分)上有間鐵皮棚架,下方放置貨櫃屋,門 牌建山巷15之13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據債權人在場稱,右側土地 現由伊使用,地上物係伊所有。據債務人在場稱,左側土地現由伊使用,鐵皮 屋及香蕉均為伊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位於六龜區台20道路與建山巷口北側,進鄰穌萊芽橋,鄰地建物門牌為 建山巷15之3號,現況作農業使用,有若干短期作物及平房一棟,部分為產業道 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10.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六龜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 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