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土地1(566地號)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 牧用地;土地2(567地號)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空白), 據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查復567地號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 管制。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1(566地號)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 人 (依內政部解釋寺廟亦同)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 體或機構,應提出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並附於投標書內,違反者投 標無效。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二筆土地相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雜木林,另依估價報告記載, 二筆土地相連,現況為空地及雜林,鄰地鐵皮建物有無占用,須以實測為準。 二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就 其所共有之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以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 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可能僅取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