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崁子頭58之
4.
59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亦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
9.
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 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13.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