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法院 115申3050

雲林縣西螺鎮埤頭段1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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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10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1.2
保證金:
8.3
總坪數:
63.3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63.3 坪
總現值:
35.6 萬
拍後增值:
-5.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雲林縣 西螺鎮 埤頭段 15地號,面積 436.8 m2,持分 1/4,21.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雲林縣 西螺鎮 埤頭段 16地號,面積 2,002.3 m2,持分 1/20,19.7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兩地號相鄰,上有數棟建物 及空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
10.
無他項權利。
土地增值 (2)
1.
雲林縣 西螺鎮 埤頭段 15地號
436.8 m2 × (1/4) × 1,700 元 - 21.5 萬元
= -2.9萬元
2.
雲林縣 西螺鎮 埤頭段 16地號
2,002.3 m2 × (1/20) × 1,700 元 - 19.7 萬元
= -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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