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6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為休耕中之農田,因係拍賣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 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