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343建號之建物1樓有桌椅、雜物且堆放油漆桶及工具,其地下室亦堆放雜物 並有雙車位。該建物內有電梯通道,惟尚未裝設電梯設備。而1135-2地號為前開建物之坐 落土地,此二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所屬1135-6地號為社區內巷道,拍定後不點 交。本件標的所屬
3.
1138-1地號為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分管契 約。且據前案資料,其中1138地號為通往社區之道路,而1138-1地號土地上種植樹木且有 稻田灌溉之小溝渠,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暫編526建號之建物,含地下室停車空間及主建物 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暫編52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113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復因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故投標人應符合前述農業發展條例所 述資格始得投標。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138-1地號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138地號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