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9-1地號、479-2地號土地位 於臺北市大同區蘭州街63號房屋內部,因房屋大門緊閉無法入內。1181地號土 地係位於華富幹42號電線桿周邊之道路及雜木林;據鑑定報告記載,現況為道 路且供不特定人士通行使用,依大法官釋字第255號及第400號解釋,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上開建物、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