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現場查無門牌)出租於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122年12月4日止,租 金每年新台幣1萬元,拍定後不點交。
4.
218-345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8.
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業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認定為違章建築,並通知違建人及其他關係人自行拆除,否則將依建築 法第86條規定強制拆除,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合於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情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如有爭議,須另以訴訟解決。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