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蘆洲都市計畫(灰?地區)細部計畫案(74年2 月27日)、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 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 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 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