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相連,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家屬自行使用,內部堆放雜物。不動產實 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動產均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 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8.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 買權。共有人若就建物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 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部分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2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9.
建物所坐落之同段2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 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 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