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97地號現種植果樹;1272地號現為雜草 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3.
1272地號位於農業區,現況為農業使用,697地 號東側臨和平路二段約70公尺、1272地號西側臨和平路二段約39.8公尺,土地 均近似三角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共有物分管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 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據民國115年2月23日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高市仁登字第1 1570114800號、民國115年2月26日高雄市大社區公所高市社區民字第115301948 00號函覆,
9.
1272地號兩筆土地現均由第三人依三七五耕地租約承租中,土 地之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