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51地號土地及673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椅子、床、桌子、冷氣機、洗衣機等家 具。管理室人員稱:債務人目前無欠繳管理費、無車位。債務人代理人具狀陳報:房屋已 出租予承租人胡登惟(契約成立日:114年7月30日;租期:114年8月5日至115年8月4 日)。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35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351地號土地及673建號建物現由承租人胡登惟占有使用中,惟租賃契約係於查封日108年5月24日之後始成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 效力,故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9.
673建號建物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公寓大廈,該基地
10.
35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其共用部分、基地等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