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71-9地號上現況為 部分道路、部分雜草雜木、部分建物佔用(門牌:通霄鎮新埔2號),惟仍應以 實測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 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