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暫128建號建物,其所座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該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另按本院他 案(114年度司執
3.
之前當時的調查結果,建物外部上,未有懸掛門牌而僅掛有「屏東縣?埔鄉4280房屋稅籍 牌」,建物內部裹,屋頂已經部分坍塌而會漏水,且存有壁癌,地板亦有損壞之情形,又經在場之債務人弟弟表 示,建物結構已非常老舊,地震來時恐會倒塌,使用情形則無人居住,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按現況點 交。
7.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故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8.
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無法理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其座落之土地,並非本次拍賣範圍,且占有該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須由拍定(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其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購)權。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 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 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