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 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855地號土地為道路等語。嗣經本院於114年6月18日會同地政人員 建物現由其一人居住,該建物原為其父母之房屋,後登記予原債務人名下,其係無償使用該建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本件增建部分一樓4.8平方公尺坐落鄰地841地號 之法律問題;又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
2.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84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 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次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
3.
增建部分即暫編393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