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31-2地號土地上,除在427建號建物外,尚有有數 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131-
5.
131-4則為為道路用地。據債務人家 屬稱:427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其中面對神明廳右手邊之2間房間為 債務人及其配偶居住使用。查前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至於427建號建物僅部分為債務人及其占有輔助人占有使用,故除債務 人現實占有之2間房間於拍定後得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9.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 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部分 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就基地、基地 所有權人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11.
本件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執行費用及應扣繳之稅捐時,他標 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