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種植作物,惟由何人占有使用,未據債權 人、債務人查報,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