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95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91號房屋等建物坐落,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 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 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4.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5.
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