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係拍賣8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37建號建物,有無分管使用不明,863地號土地於拍 定後不點交,其上為237建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4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6 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8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12弄2號、無門牌之鐵皮建物 等坐落,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 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237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王0隆在場稱其向共有人劉文 忠、劉文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承租使用,期滿後未書面換約,每3個月收租一次迄 今,惟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1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 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拍定後仍應依現況點交。
6.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依民法第824 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 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7.
460條之1之規定者,該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
8.
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情事,第三人王0隆稱有漏水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