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6月23日經地政人員指界,322地號土地部分為聯外道路, 部分為門牌號碼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113巷33弄28之1號建物占用。經債權人 查報,現為歐得葆家具廠房租用。共有人林廣福陳報建物係由歐得葆家具有限 公司自行搭建,租期自107年8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約11,900元。
3.
本件標的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 68年6月2日)農業區,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 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 外,是否尚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 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 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 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 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